国庆假期刚过,中国光伏龙头隆基股份就发布了一份与韩国韩华的最新专利侵权进展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荷兰时间2021年10月1日,隆基股份全资子公司荷兰隆基收到荷兰鹿特丹法院的简易判决跨境临时禁令。(1)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后不得实施侵犯韩华在9个欧洲国家的EP2220689B1专利的行为(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上述9个国家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瑞士。涉及的组件产品包括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
(2)违反禁令每天向韩华支付2.5万欧元,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
(3)本跨境临时禁令可强制执行;
(4)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5)基于荷兰隆基未发生侵权行为为由,驳回其他属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在荷兰鹿特丹法院发布的9国跨境禁令中,居然不包括荷兰本土。从法院判决来看,韩华的EP2220689B1专利在欧洲16国是有效的,其同族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也是有效的,但唯独在荷兰是无效状态(未获得注册)。这相当于荷兰法院审理了一起双方专利案件,但是在荷兰却没有专利保护,只是因为荷兰是隆基股份将光伏产品进口到欧洲并分销到其他国家的中转港口。所以,这就成为了一起因为专利侵权而起,但又不是直接由于(本国)专利侵权而发布的跨境禁令。鹿特丹法院在此次审理中参照了德国等其他国家法院对于在先审判是判定隆基股份产品侵犯韩华专利的决定。在其他欧洲法院,一般不会发出跨境禁令,而荷兰则是擅长发布跨境禁令,但通过也是针对荷兰公司发布,因为通常贸易公司是通过荷兰鹿特丹港向欧洲进口产品,如果有有效的荷兰专利,则荷兰法院会发布跨境禁令[1]。
正是因为荷兰法院的这一特点,成为韩华此次试图遏制隆基股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今年7月5日,韩华向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该项简易跨境临时禁令,法院于7月9日受理了此案。韩华认为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德国隆基产品侵犯了韩华EP2220689专利,并以法国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发起诉讼为由,认为荷兰隆基作为隆基在欧洲的子公司,负责欧洲相关涉嫌侵权单晶太阳能组件在欧洲的分销,所以请求对荷兰隆基颁发一项可强制执行的跨境临时禁令,并提出了6点诉讼请求(具体参见文末隆基股份公告)。荷兰隆基股份基于9月2日提交的答辩状,从专利无效、产品不涉嫌侵权、缺乏权利和强制执行基础、管辖权、不适合简易程序、缺乏紧急性、利益平衡等理由进行反驳。
从最终鹿特丹的法院判决来看,双方的意见都有兼顾到,例如支持韩华的跨境禁令,只是从韩华请求的16国缩小到9国,其他国家尚未取得注册的专利权(法院认为在这些国家的登记中,专利不隶属于韩华、ISFH和埃因霍温科技大学,而是其他权利方,也就是隆基股份公告中提到的专利存在瑕疵的原因),支持了每日2.5万欧元的日罚金。但是法院判决中临时禁令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并不包括隆基股份,所以与韩华的预期还有差异,所以隆基股份在公告中也提到影响有限,包括已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了协议,未来可能销售的都是不侵权的产品。
韩国韩华使用的这件把隆基股份折磨半死的欧洲专利正是从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ISFH)买来的专利。(这么看韩华算不算专利流氓?)隆基股份对这件欧洲专利先后经过了两轮的异议请求,在2017年11月6日的第一次异议决定中,欧洲专利局复审部分维持了修改后的专利,在2021年3月25举行的第二次口头听证会中,依然保留了根据新修改后的专利。
我们可以看一下这件核心专利最新的权利要求范围及修改情况:在远离入射光的硅衬底(1)的表面上包括氧化铝的第一介电层(3) ;特点是在第一介电层(3)的表面上的第二介电层(5),其中材料第一介电层和第二介电层的不同并且其中氢包含在第二介电层中,
目前来看,韩华在欧洲的专利经过异议还维持有效,但是在美国的专利,经过隆基股份和晶科能源在PTAB中的无效结果来看,都被无效掉了。主要也因为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在授权文本上存在差异。这其实给很多企业提了醒,关键专利在申请时,审查过程中务必是寸土必争,否则在无效时,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在双方的争夺中,也提到的美国PTAB的无效理由,以及德国杜塞尔多夫法官的审判思路,最终荷兰法官看来更青睐德国法官的审判思路,也就意味着美国无效的理由可能很难再被采纳。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双方对于管辖权的争夺,其中关键因素就是这件专利在荷兰并没有生效。
韩华认为,荷兰隆基存储太阳能电池板并在欧洲销售属于欧洲专利保护范围的太阳能电池板。而且荷兰隆基在荷兰存有侵权产品,并将这些产品从荷兰提供、分销到专利有效的国家并在其销售,从而在荷兰侵犯了专利权。荷兰隆基认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2年12月12日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判决执行的第1215/2012号决议中,并没有为荷兰法院在审理仅基于非荷兰专利或其在荷兰以外国家侵权的索赔案件提供管辖权,毕竟在上述规定中,在涉及专利(有效性)案件中,注册发生所在地成员国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但该专利并未在荷兰注册。
但是初步救济(PI)法官则用了最简单的办法,认为如果被告居住在荷兰,则荷兰法院就具有管辖权,由于荷兰隆基位于鹿特丹。此外,由于韩华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使其能够假设所请求的禁令与荷兰法院的管辖权之间存在真正的联系,尽管该专利并未受到侵犯。但是PI法官认为荷兰作为隆基集团的分销国是有充足理由的。所以认为荷兰法院有权审理这些索赔的请求。
隆基股份也认为韩华不在其有专利的国家申请启动简易程序,而选在荷兰,是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实质上就是奔着禁令去的。
这也是目前中国大部分在欧洲有业务企业在遇到专利侵权官司时最头疼的一点,所以这起案件也给更多的中国企业提了一个醒:以后要注意荷兰的跨境禁令了。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hanwha-q-cells-and-hoyng-rokh-monegier-win-cross-border-injunction-against-longi/以下是隆基股份10月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